規則修訂背景
海員是航運產業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其適任能力決定著船舶、人命和貨物的安全和海洋環境的保護。我國是世界海員大國,目前有海船船員65萬、航海類在校學生12萬。1980年6月8日,我國政府向國際海事組織提交了批準加入《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公約的文件,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政府一直重視船員適任能力的提高,隨著加入STCW公約,建立了海船船員適任全國統考制度?,F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2004年第6號令,以下稱為“04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適應航運產業和航海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履行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修訂的STCW公約的需要,在修訂“04規則”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稱為“11規則”)。本次修訂,主要考慮到以下三個變化:
第一,完善法規體系。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生效實施后。交通運輸部頒布了《船員培訓規則》?!?1規則”與《船員培訓規則》以及《船員值班規則》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員適任管理法規體系。
第二,國際公約的變化。“11規則”體現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內容,適應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約的需要。
第三,航運發展的變化。一是航運技術的發展和運用,以及海運安全形勢的變化對海船船員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員所屬公司的主體多元化,比如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等;三是船員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規則修訂的原則和思路
規則修訂原則:堅持“全面履約、服務發展、轉變職能、體現創新”的原則,以提高素質、保障安全、服務船員、促進發展為目的,依據船員條例和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修訂規則。
規則修訂思路:第一,關于框架和內容,充分考慮新舊規則間的連續性,便于新規則的貫徹實施。第二,關于條例與公約的關系,規則是條例的實施細則,對船員考試制度及任職條件進行規范,船員的適任標準符合公約的要求。第三,關于船員證書種類。在確保履約的前提下,科學劃分適任證書航區,合理調整船員證書種類,以盡量減少船員證書數量。第四,注重船員實際履責能力與培訓規則相對接,強化職業培訓,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第五,關于資歷。在完全滿足公約要求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設置船員晉升資歷要求,通過承認資歷等政策,疏通了國際航線船員到國內船上任職的渠道。第六,關于公司管理。通過強化公司責任,引導公司重視船員培養和職業發展。
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11規則”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實施,共九章64條,與“04規則”十三章100條相比,在不影響履約的前提下,框架上進行適當優化,內容上進行了精簡,主要是將“04規則”的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種類船舶的適任證書、第六章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和第七章適任證書的簽發與管理都作為適任證書管理納入到了“適任證書”一章,而將取得適任證書的具體條件放在附件中統一規定。
第一,關于規則名稱的調整。取消原來的“評估”兩字,將規則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船員條例第十條明確了適任考試是取得適任證書的條件,適任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評估兩部分。
第二,關于適任證書調整
“11規則”一個明顯變化就是對適任證書進行了調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約的基礎上,科學劃分適任證書航區,合理調整船員證書種類,盡量減少我國船員證書數量。
(一)增加了船員任職崗位的種類。按照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規則”增加了“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電子電氣員”、“電子技工”四個船員崗位。
(二)合理調整適任證書適用的航區。“04規則”設置了無限、近洋、沿海、近岸四個航區和甲、乙、丙、丁四類證書,這是歷史沿革所形成的。結合當前船員隊伍結構情況和優化船員職業發展途徑,“11規則”將原無限航區和近洋航區合并為無限航區,沿海航區和近岸航區合并為沿海航區。
(三)合理調整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
對適任條件的調整是“11規則”的一個重點,在不降低適任標準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設置船員晉升資歷要求,在完全滿足公約要求的基礎上,建立國際航線船員到國內船上任職的渠道,更加突出對崗位適任培訓和海上資歷等實踐能力方面的要求。
考慮到不同的崗位具體適任要求的差別,“11規則”在規則中明確船員適任的總體條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對具體適任條件作出了詳細規定。具體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注重航海實踐教學。“04規則”在涉及教育培訓的適任條件時,只是原則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類教育培訓,鑒于目前航海類教育存在重理論教學、輕實際操作的問題,“11規則”在附件的注解4中明確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論和實踐教學內容的,才能申請相應的適任考試。
(2)兼顧不同層次航海教育和培訓,提供平等機會。“11規則”按照不同的學歷明確不同的報考職務的起點。同時也鼓勵實施“三明治”式船員培訓,鼓勵有航海資歷的船員通過崗位適任培訓獲得職務晉升機會,讓愿意航海的人能夠有機會從事航海事業。
(3)合理調整海上服務資歷要求,促進船員隊伍發展。一是調整船員職務晉升海上服務資歷的要求。規定“申請無限航區崗位適任證書職務晉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其余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的船舶上任職?!背浞挚紤]了公約要求和國內航運現狀,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緩解沿海航線船舶船員緊缺的矛盾。二是調整船員見習船舶的航區和等級要求。三副、三管輪見習船舶可以低一級航區或低一等級,大副、大管輪見習船舶可以低一等級,船長、輪機長見習船舶必須與其申請的航區、等級一致。三是增加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途徑。一是根據公約增加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途徑“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倍前催m任證書過期時間不同區別對待,可以通過模擬器訓練、抽查評估、抽查理論考試、船上見習等方式進行再有效,為有經驗且愿意繼續在船上任職的船員創造條件。
(四)調整了適任證書有效期。
取消普通適任證書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對普通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的規定。根據STCW 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規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高級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訓合格證,且證書可以長期有效。
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船員條例》的有關要求,調整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部分內容。
“11規則”與配套規范性文件
“11規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等一起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下海船船員法規體系,對“11規則”而言,還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與“11規則”相配套,包括《關于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準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過渡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簽發管理辦法》以及涵蓋適任考試大綱、評估綱要和規范的適任標準和專門的質量管理規則。只有將這一整套法規體系有機結合,才能充分理解并有效實施“11規則”,才能真正做到與國際公約接軌、服務海員發展。
“11規則”過渡期安排
“11規則”對海船船員的適任證書、適任條件、培訓考試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調整,對于那些正準備新加入到海員隊伍中的人來說,操作起來相對簡單,而對那些已經持證的海員而言,則要面臨過渡問題。為了使“11規則”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確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員上船任職,必須持有符合“11規則”要求的適任證書和新版培訓合格證。就適任證書而言,從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11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但原持乙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的換證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按“04規則”簽發的適任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證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新規則進行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已完成培訓但未取得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申請新版培訓合格證。舊版培訓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證換發,逾期不換發的,需重新參加培訓。
當然,從“04規則”向“11規則”過渡,還包括過渡期適任考試的時間節點、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學生適任考試申請資格、航海院校培訓機構的資質保持、過渡期培訓內容、證書的換發和培訓地點的選擇等,這些均已在“11規則”的配套規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