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員(船員)在船工作要求
海員(船員)在船工作期間,須遵守如下規定:
1、在船工作/行走要注意安全。
2、在船期間,伙食住宿按船方規定執行
3、海員(船員)應注重個人儀表,執行船舶更衣制度;值班及現場工作海員(船員)應穿、戴安全勞動保護用具,并要正確穿戴。
4、海員(船員)艙室禁止任意拉接電線、安裝電源插座;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禁止在電燈泡和照明玻璃罩上涂漆,或用布綢、紙張等易燃物做成遮蔽物;禁止在機艙內、電氣設備上或排氣管道上烘烤衣物;禁止在電氣設備接線箱內和配電間內堆放雜物。離開房間應檢查房內照明、電扇等電器開關是否關閉,門窗應關好。
5、海員(船員)個人勞保用品按船方有關規定領用,如在船時間不足3個月或者擅自離船,費用自擔(在工資里扣除)。
6、海員(船員)在船應服從船方的調配和指揮,積極努力并爭取超額完成船方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7、 海員(船員)應遵紀守時,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交班。海員(船員)值班時,要嚴格遵守當班安全規則,遵守紀律,不得睡覺、擅離崗位或從事與當班無關的活動。
8、 海員(船員)在船期間,不得私自攜帶貨物和牲畜(寵物)上船;不得藏有毒品、槍支等違禁品;不得打架、酗酒、吸毒、販毒、嫖娼和賭博;不得進行走私活動。
9、 海員(船員)上船之前應清理好個人所有證書,如因證書不全或更新不及時造成船舶被罰款、滯留等損失,將由海員(船員)個人承擔。
10、 海員(船員)不得隨意離船,需提前1-3天向船長申請,批準后方可下船(若未經予許擅自離船,其離船后所造成的損失均由海員(船員)承擔,同時保留要求乙方賠償的權力)
11、 海員(船員)應嚴格遵守所到達各港口國(地區)的法律、海關規定及公共道德條例。
12、 在船服務期間,未經公司許可,海員(船員)家屬及其他人員不得在船留宿;
13、 不得利用職權私自向客人收取回扣傭金或貴重禮品;不得組織參與或包庇企圖潛逃偷渡人員。
14、 全體海員(船員)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堅守崗位、守職盡責。任何人發現有威脅船舶安全的情況,都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15、 個人利益要服從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海員(船員)之間團結友愛,互助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高。
16、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說話要有事實根據,辦事力求從實際出發,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17、 注重個人的品德修養,服飾整潔,講究衛生;誠實守信,謙虛謹慎;說話和氣,待人有禮;尊敬領導,尊重他人;勇于與不良傾向作斗爭。
18、 要維護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場合的有關規定,不擾亂秩序,不起哄、不斗毆打架。
19、 每位海員(船員)應熟悉本人的任務,有責養護和熟練掌握有關的應急設備。
20、 每位海員(船員)要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船舶現代化管理水平。
21、 勤儉節約,不浪費水、電、糧食等,保持設備的完好率,雙增雙節,不斷提高船舶的經濟效益。
22、 嚴禁航前或航行中飲酒或飲含有酒精的飲料,嚴禁挪用公款、盜賣或損壞公物。
23、 遵守外事紀律,在涉外活動中不做有損國格、人格的事;與外國人交往時要平等、友好相處,要以禮相待,做到不亢不卑。
24、 每艘船都應該有良好的船風船貌,講究文明,遵守社會公德和維護航海道德,謙虛謹慎,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積極參加各項有益的文體娛樂活動。
二、海員(船員)薪資福利管理制度
2.1 海員(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公司/船方按月對每位海員(船員)進行綜合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及在船資歷,制定工資晉升標準??荚u內容如下:
(1) 、出勤率(在船工作期間,按每月日歷日考評出勤率);
(2) 、是否遵守船上各項制度;
(3)、是否服從船方調配和指揮;
(4)、是否及時完成,或超額完成指定和分派的任務;
(5)、遇到問題是否主動匯報,并積極采取措施和解決;
(6)、是否有未經許可擅自離崗/下船(除扣除相應工資,視情況會有一定的經濟處罰);
(7)、是否有操作不當而造成事故(根據事故等級,當事海員(船員)需承擔相應責任和處罰。)
2.2海員(船員)在船期間工資核算及發放辦法:
(1)乙方上下船當日工資按具體時間計算,每月工資不足一月則按天計發;公司每月25-30發放上月工資(若由于船舶項目業主計價不及時或其他原因,乙方予以理解和支持,并同意甲方延期發工資1-2個月)。
(2) 乙方在船工作未滿2個月因個人原因離船,甲方按約定工資總額的80%向乙方支付出勤報酬
(3)海員(船員)完成合同離船后,若無特殊情況,公司將其未領薪酬在離船之日起45日內支付給海員(船員)
2.3節日福利發放制度:
(1)春節:每年春節前,人事部應提前半個月統計出春節在船人數,并起草福利發放明細及辦法,上交到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及時交由財務部門,并于春節放假前發放到位;
(2)端午節:每年春節前,人事部提前一周統計出在船人數,并提出福利發放標準及辦法,上交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交由財務部門,于端午節前發放到位;
(3)中秋節:每年中秋節前,人事部提前一周統計出在船人數,并提出福利發放標準及辦法,上交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交由財務部門,于中秋節前發放到位;
(4) 其他節日:其他非國家規定傳統節日,根據情況臨時確定是否發放福利。
2.4海員(船員)路費報銷制度
(1)海員(船員)應按公司或船東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地點接、交班;
(2)海員(船員)履約,國外段差旅費與國內段差旅費按公司或船東規定的交通工具出行,由船東負責;
(3)海員(船員)順利完成合同期后,離船回家,下船后于一周內將所有上下船車票快遞到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負責整理海員(船員)相關票據并填寫路費報銷單,上交到船東處,船東將集中在每季度末進行統一報銷;
(4)海員(船員)報銷標準為:普通列車硬臥,動車/高鐵二等座,長途客車,符合報銷標準的將按照車票價值實報實銷,若是超出標準的部分,由海員(船員)自己承擔。
三、海員(船員)保險管理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以下:
(1)與公司簽訂了長期管理服務合同的海員(船員)。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海員(船員)辦理員工社會保險,含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其他社會保險;
(2)未跟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合同》的海員(船員)。凡通過公司安排在我公司管理的船舶上任職的海員(船員),我公司均按《長江海事局》及《湖北省海員(船員)協會》規定的要求,為海員(船員)投?!?/span>意外工傷及意外醫療保險》。若海員(船員)在船發生相關工傷及意外事項,公司將積極協調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進行處理和賠償,海員(船員)或海員(船員)家屬應予配合,全部賠償金將有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海員(船員)或海員(船員)家屬。
(3)海員(船員)患有陳年舊病、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及其他突發疾病的、或在船工作期間因違法造成的意外傷害、以及海員(船員)在岸上發生的非因工意外等情況,按照國家保險條例的規定均不在保險范圍之列;本條款所述情況下發生的意外情況,其責任和后果全部由海員(船員)或海員(船員)家屬承擔,公司與船東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4)海員(船員)經本公司安排,派往其他船東所屬船舶任職的,其保險將全權由海員(船員)所在船舶所屬船東公司來負責,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四、海員(船員)關愛管理制度
4.1工作關愛
(1)海員(船員)上船工作后,要及時去電或者短信問候,詢問到船后的生活工作是否能適應,有沒有需要公司協助的問題。海員(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必須保證每月一次電話/qq/微信/短信等的溝通,隨時關注海員(船員)在船工作情況。
(2)如果海員(船員)在船上工作期間碰到問題不能自己解決,相關負責人應積極協助海員(船員)去溝通協調,不可拖延。
4.2生日關愛
(1)人事部建立海員(船員)檔案管理,每月月末統計出有哪些海員(船員)在下個月生日,提前備注,于海員(船員)生日當天或者是前一天發送生日祝福短信。
(2)當月過生日的海員(船員)公司發放生日紅包,隨下月工資一起發放到海員(船員)工資卡里面,生日紅包額度為100元
4.3 海員(船員)傷、病、關愛
(1) 海員(船員)在船工作期間生病,公司人事部相關負責人員,因及時掌握情況,聯系船長詢問是否需要上岸就醫,如果輕度病癥可以在船吃藥即可,需要上岸就醫應及時跟船上溝通盡快安排海員(船員)上岸治療。
(2)海員(船員)在船因工受傷,相關負責人應立即跟船上了解清楚情況,較嚴重的傷情應協助船上盡快就醫,并及時跟保險公司聯系賠償事宜。根據海員(船員)受傷情況,公司應給與海員(船員)慰問金。